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中国税制 >

同时符合3条件的专项财政性资金收入可不缴所得

时间:2009-07-03 15:36来源:澳门凯旋 作者:admin 点击:
本网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
  

       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两部门在《通知》中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发布者资料
admin 查看详细资料 发送留言 加为好友 用户等级:高级会员 注册时间:2009-06-08 22:06 最后登录:2010-01-18 16:01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