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设立时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形);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隶属公司章程;
(4)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