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登记依据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 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及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