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称
经济发展局
二、办理事项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三、受理范围
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五、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除另注明外):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十二份,其中,我局存档一份,其余用作其它部门备案)。
3、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
单(一式十二份,其中,我局存档一份,其余用作其它部门备案);
4、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监事会成员/监事的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5、合营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6、合营中方如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合营外方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外方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港澳台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
印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合营双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10、合同项下涉及专有技术及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须提交专有或专利技术作价合同书;
11、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法定代表人照片两张);
12、生产型或大型服务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
13、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租赁协议(须有产权证书复印件);
14、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中国法律法规要求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以上所列资料,除第7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资料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3、10项所列文件
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但应附中文译文。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经济发展局递交所需资料;
2、主办人员起草批文,上报局领导按权限审批;
3、申请人领取批文。
七、办结时限
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资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
